一、對於交通事故判責不服如何處理?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覈,而且複覈以一次爲限。申請複覈的時候要明確請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證據。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覈次數僅以一次爲限。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部門是哪個?
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2、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3、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3、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上述的規定處理。
三、交通事故訴訟管轄地是哪裏?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於民事侵權賠償,根據侵權行爲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
2、“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
3、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如被告爲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3、如被告爲公民的,其住所地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爲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如果當事人對於交通事故判責結果不服的,是需要在收到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的三天之內,向上級的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的申請,同時需要將收集到的證據和材料一同提交給上級公安機關的,如果超過了三天的時效沒有提起行政複議的將視爲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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