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了可以走,勞動者可以透過以下方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
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
三、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一)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規章制度違法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四)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四、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一)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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