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與僱主責任險的競合可以雙賠嗎?
可以主張同時賠償,因爲僱主責任和交通事故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但對於僱主責任險一般是按損失補償的原則來進行賠償的,對於普通輕傷需要減去,若是傷殘等就不需要減去。
具體如下:
如果只是醫療費用:
所以得保險與交通事故賠償費共同賠付,不超過花銷的費用。
如果存在傷殘、燒傷、死亡:
你可以得到重複賠償,就不用減去交通事故賠償費。
損失補償原則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必須在保險責任範圍對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進行補償。
這個原則是由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確定的,這是財產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
透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而只是輕傷的情況應當減去從其他保險公司、福利機構或其他機構的賠償剩餘的部分,因交通事故賠償費一般是其他保險公司賠過的,發票都有紅色印章標示所賠數據,所以會扣除已經獲得的賠償。
僱主責任險一般都是賠償醫療費用的,按照發票已經標註的,只能賠剩下的。
二、僱主責任保險不負賠償的有哪些?
保險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僱員由於職業性疾病以外的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醫療、診療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二)由於被保險人的僱員自傷、自殺、打架、鬥毆、犯罪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三)被保險人的僱員因非職業原因而受酒精或藥劑的影響所導致的傷殘或死亡;
(四)被保險人的僱員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殘或死亡;
(可以賠付)
(五)被保險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對其僱員故意實施的騷擾、傷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其僱員的傷殘、死亡;
(六)任何性質的精神損害賠償、罰款、罰金;
(七)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所僱傭僱員的責任;
(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所發生的被保險人僱員的傷殘或死亡;
(九)國務院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之外的醫藥費用;
(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所頒佈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之外的醫藥費用;
(十一)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十二)住宿費用、陪護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生活護理費、喪葬費用、供養親屬撫卹金、撫養費;
(十三)戰爭、恐怖活動、罷工、民衆騷.亂或由於核子輻射所致被保險人僱員的傷殘、死亡或疾病等;
(十四)直接或間接因計算機2000年問題造成的損失;
(十五)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事故發生了之後那麼就需要由事故的主責任方進行賠償,但如果受害者的單位購買有僱主責任保險的話,那麼也是有權利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條件,而且也要確保主責任方不在自己,並且是屬於上下班的時間。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