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當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產生勞動爭議時,任意一方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的程序
1、提交仲裁申請書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
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爲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
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包括確認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等等,如果讀者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站網在線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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