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無責方可以放車嗎?

發生交通事故無責方可以放車嗎?

一、發生交通事故無責方可以放車嗎?

發生交通事故無責方可以放車,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覈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放車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爲限。”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一般情況,檢驗、鑑定結論確定時間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28日左右。

現實生活當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因爲蒐集證據的需要,所以可以控制相關的車輛,但同時需要注意的就是等待相關的蒐集材料完成之後就需要及時的放車。按照相關規定當中的處理是需要等到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的5天之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