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勞動合同按以下內容填寫:
1、用人單位基本資訊(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基本資訊(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擔任職務,勞動任務,在哪個地方工作);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否標準工時制,週末單休還是雙休);
6、勞動報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7、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10、勞動爭議解決(協商、調解、作出、訴訟);
11、試用期、培訓期、競業限制等其他約定條款。
最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寫明簽訂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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