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工資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計算,但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兼職受傷的賠償辦法:如果形成勞務關係的,則由兼職生與單位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該傷害的,則兼職生可請求第三人賠償或者請求單位給予補償。單位補償後可向第三人追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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