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單位只蓋章不簽字的是否有效
有效。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二、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的不同有什麼
其一,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約定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報酬等內容的合同。
而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所簽訂的合同,其內容是由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具體的勞動者給用工單位等。
其二,勞動合同是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的建立而簽訂的,而勞務派遣合同則是兩個單位之間就派遣用工所簽訂,他們雙方之間是一般的合同關係。
其三,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身份上有隸屬和管理的關係,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勞動者需服從管理。而勞務派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完全是平等的關係,不存在誰隸屬於誰。
其四,在勞動合同中,是勞動者直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而勞務派遣合同中,是派遣用工的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其五,對於勞動合同,雙方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具體是多長時間,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己約定。而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關係,不得低於兩年。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三、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後的合同有效嗎
公司違反法律規定與員工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事後公司自行填補內容,這種行爲嚴重的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在簽訂“空白合同”時,員工應該慎重考慮,是否要入職這樣的單位。同時,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疑問,並要求公司協商、補全合同中的空白條款,再簽名捺印,儘量避免簽署空白合同。
如果已經簽訂了“空白勞動合同”,應當要求公司將填寫好的完整勞動合同發給自己檢查,並且覈對公司填寫的內容,是否自己的待遇一致,如果不一致,應要求公司立刻補正、更改。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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