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扣車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扣車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扣車時間並無明確規定,一般在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會通知當事人領車,而交通事故檢驗、鑑定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報警的情形有哪些?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只要車輛不是被盜車輛或者機動車本身沒有任何的問題,等事故調查清楚以後會通知當事人領車。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要及時領取,如果沒有及時領車,逾期產生的停車費用是需要自行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