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對方不去怎麼辦
發生交通事故後,對責任劃分時對方不去的,不影響事故責任劃分,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二、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不去劃分事故責任的,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由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當事人不在事故認定書簽訂的,交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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