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損害國家財產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先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償,沒有購買保險或者超出限額的,由責任人賠償,一般依據財產損害時的價值計算賠償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二、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爲:
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3、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4、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進行賠償,一般是先由保險公司在限內賠償,沒有購買保險或者超出限額的,由責任人進行賠償。
依據實際造成損失計算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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