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糾紛是否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勞動糾紛未提起勞動仲裁,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訴訟有一個前置程序——勞動仲裁。
發生勞動糾紛後,勞動者想要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首先要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也就是在勞動糾紛發生後的1年內向仲裁機構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能到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糾紛能直接起訴嗎
勞動糾紛一般不能直接起訴,而是需要先申請仲裁,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訴訟;但如果勞動者有欠條等債權債務憑證的,則可以直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三、勞動者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解約方式包括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單位(試用期的勞動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單位);或者依法行使其單方面的勞動合同解除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勞動糾紛是否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透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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