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透過績效考覈辭退違法還是合法?

一、未透過績效考覈辭退違法還是合法?

未透過績效考覈辭退違法還是合法?

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相關績效的規定,則員工沒有達到要求辭退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辭退要給經濟補償?

員工在下列情況下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1、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三、不滿半年辭退立即辭退是多少補償金?

不滿半年被辭退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勞動者入職未滿半年被無故辭退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職工被辭退時,可以向企業索取“辭退證明書”,並以此向失業保險部門進行失業登記,按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對辭退處理不服,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在規定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有些用人單位是靠銷售爲主營業務,對於勞動者都要進行績效考覈來覈定其是否完成了銷售任務,往往未達到用人單位考覈的標準,就會被用人單位辭退,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了績效考覈的條款,那麼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