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莞的最低工資標準是什麼
東莞職工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是1720元/月;而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的最低工資標準爲16.4元/小時。用人單位如果招用勞動者,所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二、勞動法最低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最低工資的規定:最低工資保障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最低工資保障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急辭職扣工資標準是什麼
急辭職,沒有規定應當扣除多少工資,但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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