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審理方式有什麼?

經濟仲裁審理方式有什麼?

一、經濟仲裁審理方式有什麼?

仲裁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審理形式,絕大部分的仲裁案件採用開庭審理的形式。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籤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這就是說除了開庭審理外,還有當事人協議不開庭審埋方式,即習慣上所稱的書面審理。

經濟仲裁不會公開審理,仲裁不公開進行,除非雙方當事人協議公開進行的,仲裁機構纔會公開審理經濟糾紛,不過,經濟糾紛如果涉及國家祕密的話,仲裁庭也不會公開審理。

由於仲裁最大的特點在於 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所以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的,除非涉及國家祕密,可以公開審理,即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時將允許仲裁審理對社會公開,允許羣衆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和報道。

二、涉外經濟仲裁裁決的特點是什麼?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並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議規範。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願和協議爲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構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說,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儘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性。涉外仲裁爭議經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於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經濟仲裁有兩種審理方式,書面審理和開庭審理。涉外仲裁裁決具有自治性,以當事人自願和協議爲基礎;具有涉外性,受國際公約、慣例的限制;具有民間性,一般是由非國家機構或非官方機構進行仲裁;具有中立性,仲裁機構或仲裁人是由當事人自己選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