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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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管不當車主擔責

2013年5月的一天,胡女士店內的員工陳某發現店內燈泡壞了,打算去買個新的更換,看到胡女士隨手放在桌上的車鑰匙,爲圖方便於是駕着胡女士轎車外出。誰知,陳某行駛途中與行人李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九級傷殘,經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爲此,李某將陳某和胡女士一同告上寧海法院,要求兩人賠償損失11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胡女士將車鑰匙隨意放在桌上,爲陳某開走車輛並肇事提供了機會,存在明顯過錯,應對李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令胡女士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計9萬餘元,對超出交強險部分承擔30%的過錯責任,計500餘元,其餘賠償責任由陳某承擔。

法官評案

主審法官稱,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2010年出臺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了未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許可,擅自使用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擅自使用人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機動車所有人在管理上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促使雙方謹慎管理和使用車輛。

務工農民按城鎮標準賠

周某戶籍所在地爲寧海越溪鄉某村。3年前,周某來到寧海一家公司當保安,由於單位離家較遠,爲此,周某在寧海城區租房生活。2013年8月的一天,周某像往常一樣騎着電動車回家,豈料途中與葛某的小車發生碰撞。經認定,葛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周某負次要責任。經鑑定,事故造成周某十級傷殘。事後,周某訴至寧海法院,周某認爲自己租住在城區已有3年,從事保安工作,主要收入來源非農業,故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近日,法院審理後認爲,周某從事保安工作,有相應的勞動合同、工資清單和社保繳納證明,租住在城區有租房協議、房東筆錄等,故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周某的殘疾賠償金,即按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7902元計算,並結合周某的傷殘等級和年齡,最終認定殘疾賠償金共計7.5萬餘元。

法官評案

法官庭後解釋稱,本案中,如果周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在城鎮,或者他的主要收入源於農業,則需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結合此案例,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比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將少獲得2.9萬餘元。此外,當事人是農民戶口,在起訴時主張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的,則需提供相關證據,如證明在城鎮居住滿一年,需提供租房合同、房屋所用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暫住證、水電費繳納證明等;如證明主要收入來源於非農業,則需提供勞動合同、納稅證明、工資清單等。

賠償損失是否合理要區分

2013年4月,林某駕車途中與徐某的車輛發生碰撞。經鑑定,徐某負事故全責。林某被送往醫院醫治,住院治療用去1.3萬餘元。徐某在爲林某支付了醫療費4000元后,不願再支付其他費用。林某將徐某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寧海法院。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對林某提交的醫療費用票據、用藥清單、出院記錄等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時發現,林某主要是腿部受傷,可用藥清單中卻包含了300元醫治鼻部囊腫的費用。保險公司稱,這部分醫藥費用與交通事故明顯無關,不予賠償。對此,林某表示,自己車禍中腿部受傷,住院進行了全面檢查。檢查後,發現鼻子有異樣,這纔要求醫生對鼻子進行了細緻檢查和治療。

經法院調解後,林某同意在原有醫藥費中扣除這300元費用,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法官評案

據法官介紹,部分交通事故被侵權人在醫院檢查時,會順便將與事故無關的病症進行檢查,或者發現新的病症要求檢查,如果這部分用藥費用與事故無關,一般不予支援。此外,部分被侵權人相信進口藥品治療效果好,要求醫生使用進口藥、進口器材,在此情況下若對方當事人或保險公司提出用藥合理性鑑定,且這部分醫療費被鑑定爲不合理,則由被侵權人自行承擔。

車禍毀容整容費肇事者賠

2012年11月4日傍晚,陳摑騎着電動車等待紅綠燈時,突然一輛小轎車撞向人行道,將陳摑和一些市民撞傷。陳摑受傷嚴重,經診斷,陳摑的面部、右外耳廓、牙齒等全身有多處裂傷、擦傷。警方認定,小轎車司機吳福負全責。

陳摑治療後臉上留下了瘢痕,右耳垂缺損,幾顆牙齒也受到損傷。經海南華洲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意見,其面部瘢痕評定爲十級傷殘,牙齒缺損評定爲十級傷殘。年僅19歲的他還未成家就遭遇毀容,爲此訴至法院,要求吳福和吳福車輛所屬公司,及車輛承保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人民法院一審後,判令車輛承保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給陳摑11.3萬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給陳摑5.1萬元。在上述賠償費用中,包括了陳摑用於後續牙齒修復的費用約1.5萬元,以及整形或祛除面部瘢痕費約3萬元。

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保險公司認爲,後續治療的目的是爲了恢復功能障礙,具有治療性,而不具有美容性。陳摑面部瘢痕的賠償已在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中體現,美容整形不屬於後續治療費,不屬於保險理賠項目,要求法院減判後續治療費3萬元。

近日,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面部毀容可依法索賠整容費

法院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整容費如果在經過傷殘鑑定後,可以作爲交通事故的醫療費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條件是,應當有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纔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本案中,鑑定中心已充分考慮到陳摑的實際損傷及目前情況,及陳摑尚未結婚,面部瘢痕已影響其面容美觀,評估陳摑後續整形或祛除面部瘢痕費用約3萬元。保險公司關於後續治療的目的是爲恢復功能障礙,具有治療性不具美容性的主張與法律規定相悖。後續治療費與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也屬不同的賠償項目,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不影響陳摑對後續治療費的主張。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