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沒發到工資能怎樣辦?
簽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沒發到工資,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爲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立後成爲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爲另一方成員即可爲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爲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爲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雖然勞動合同跟勞務合同的法律性質不一樣,但是,在勞務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僱主的一些違法行爲,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也是有權處理的。不過,簽完合同後不會馬上發工資,最低都要等到月底或者是月初的時候纔會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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