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認定事故責任的,往往需要當事人出示駕駛證,如果一方無證駕駛造成事故的,往往要承擔全部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交通警察應當覈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對在現場發現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麼處理
1、認爲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適用程序錯誤或責任劃分不公的,可以申請複覈。
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2、提出複覈被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先的責任認定結果的,可以提起訴訟。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要就交通事故的具體責任劃分進行舉證,推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
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可以收集及時保留的相關證據,比如對事故現場拍的照片,若是事故現場附近有攝像探頭,那麼便可以在訴訟中提供證據或申請法院調取錄像,必要時,也可以申請對事故發生原因和痕跡進行鑑定。
3、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法院重新認定事故責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事故認定書確有不妥,將不會採信事故認定書。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交警對現場進行調查,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往往會要求當事人出示相關證件,包括駕駛證等,並且依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事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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