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勞動仲裁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勞動者在提起勞動爭議時,如果發現有危害勞動仲裁裁決執行的情形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
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採取保全措施。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的原則是什麼
1、事實清楚原則。
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
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
只有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才能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從而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
事實不清,不能調解。
2、自願原則。
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
當事人如果不自願,就不能調解。
這就是說,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
3、合法原則。
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定。
就是說,調解程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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