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職書有效期多久
法律沒有關於辭職報告有效期的規定,如果確實提前30日提交了辭職報告,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辭職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三十天的規定的最少天數。勞動者辭職未被批准,勞動者應及時將辭職申請要回。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這書面辭職申請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二、職工辭職有補償嗎
職工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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