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辭退補償包含津貼嗎?

法律規定辭退補償包含津貼嗎?

一、法律規定辭退補償包含津貼嗎?

包括,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年終獎可以沒發。可以要求補發

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辭退員工是需要符合規定的,具體可以分爲員工的條件不符合繼續工作的條件,所以單位辭退屬於合法的行爲,如果員工完全符合工作條件,此時因爲單位牟利或者是其他目的辭退就是非法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勞動者被辭退的情況之下,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補償的,這主要指的就是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發放,而經濟補償金在進行計算的時候,應當是根據勞動者的平時工資的水平來進行確定,這個工資水平就包括有津貼和獎金在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