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秋節加班公司只發月餅代替加班費這可以嗎
不可以。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衝抵。過節發實物或節日費,都是因節日而發,是不用勞動者提供工作,屬於過節福利。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犧牲節假日堅守崗位的專項補償,屬於勞動報酬,那就是必須以貨幣形式給付。《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準備勞動合同、加班證明等證明材料。如果沒辦法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節假日加班費標準是怎樣的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節假日加班費標準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我們可以瞭解到關於節假日加班法律上對於加班費用的規定,都是有明確的給付標準的,而且一概要以貨幣的方式發到勞動者手中。
法定節假日是平時工資的3倍。
如果員工去公司申訴了,公司還是不給加班費的話,可向相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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