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計件工資制是否有加班工資?

關於計件工資制是否有加班工資?

計件工資制有加班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由於每個計件制企業對計件單價是有自主制定權的,因此對於加班工資也可以以“超額計件單價”的形式來支付。“超額計件單價”因每個企業具體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其支付比例也可以不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計件工資制下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應與計時工資制下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相同,至少它的比例應該一致。也就是按照加班時段的不同,分別提高1.5至3倍的計件單價。

既然計件制下同樣存在加班,加班意味着需要支付加班費,那麼很多企業就可能會出於成本考慮改變它的計件定額和計件單價的標準,從而平衡因爲加班而多支付的費用。比如原來10元每件的產品,現在定爲8元每件;或者原來需要完成100件的產品,現在規定需要完成110件。

對此,勞動定額標準應當合法。我國《勞動法》第37條規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實踐中一般認爲,只有當80%以上的員工都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的勞動定額纔是合理的。勞動仲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裁定企業合理的勞動定額,並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

企業最好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民主協商,透過協商的辦法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並折算出每道工序(或每件產品)的計件單價,在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告知每位職工。這樣,可以進一步規範計件工資制度,切實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中,如果是是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項的,此時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加班費的,如果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的,此時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