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律責任作出瞭如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對於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爲大家總結了6點,所以並不是只要肇事者離開了事故現場的,就一定會構成逃逸,此時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認定、處理。
當然要是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話,則肇事者實際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是比較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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