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車出租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
出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由駕駛人承擔事故的責任,如果出租方有過錯的,對事故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車子租出去後被賣了該怎麼辦
實踐中,直接去找第三人拿回車是很多車主會選擇的做法。
屬於自己的車去拿回來好像也是沒有什麼不對,其實不然。
當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車輛的所有權時,車主就無權直接要求第三人返還車輛了。
所謂的善意取得,就是不享有權利的情況下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如承租人把車子賣給了第三人,這裏的第三人是不知車子是歸他人所有的,誤認爲是承租人所有,而且支付了購買的車輛的價款,承租人也把車輛交給了第三人。
按照法律的規定,承租人出賣租來的車輛符合上述所說的情況,第三人就享有車子的所有權,車子的出租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返還車子。
當然,不構成善意取得情況,如第三人明知是他人的車還購買,出租人可以要求返還車輛。
在發現車子已經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後,車子的所有人雖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但是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出租車輛無論是有簽訂書面合同亦或者口頭約定,承租人都不具有處分車輛的權利,出賣車輛的行爲就構成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雙方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由雙方先協商,無法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以透過積極的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透過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出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承租人承擔責任的責任,如果出租人存在過錯的,如將車輛出租給沒有駕駛證人承租人等,承擔事故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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