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致死逃逸怎麼處罰
1、交通事故死人逃逸的最低處罰是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怎麼認定
1、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是一個主客觀相一致的行爲,即行爲人除了必須具有逃逸的客觀外在行爲方式,同時還必須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爲的心態只能是故意,如果僅僅具備離開現場的外部特徵,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觀故意,則不能認定爲此處的“逃逸”。
2、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爲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
如果行爲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
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爲。
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於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爲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
當然,這裏的“明知”並非要求肇事者對於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着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於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3、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後逃避責任追究。
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着並不逃避搶救義務但儘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並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後,將被害人儘快送到醫院,但之後一走了之的情形。
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爲具備了逃逸。
交通事故在發生之後會導致他人受傷,駕駛員應該立即報警,積極協助處理,相信交通警察會根據事發現場的相關證據,作出合法公證的責任認定處理。
千萬不要有僥倖心理,採取逃逸來逃避處罰,這樣只會對大家有害而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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