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死亡怎麼處罰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死亡怎麼處罰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死亡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有下列情形,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因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如何認定

1、因逃逸緻死的對象必須是行爲人交通肇事行爲致傷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爲人對交通肇事行爲致傷的人負有及時救助的義務,該義務是由於行爲人的交通肇事這一先行行爲,使法律所保護的“致傷的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處於危險狀態下而產生的義務,肇事者有能力實施救助而不實施救助行爲致受傷的人發生了死亡的結果。

3、行爲人對受傷人員死亡的結果持過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受害人死亡結果的心理狀態。這種過失的主觀罪過形式是對肇事者的行爲認定爲交通肇事罪的關鍵。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實施對受害人的救助行爲會發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將被害人帶離現場而逃逸,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心理態度,則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爲人逃逸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爲人逃逸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主要有兩種情況:

(1)行爲人肇事行爲致受害人受傷,但傷情不致引起死亡結果,肇事者逃逸後由於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結果,這一結果與逃逸行爲沒有直接的必然因果關係,對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條規定的第一個量刑幅度處罰。

(2)如果肇事者的行爲使受害人傷勢嚴重,若不及時救助,就會發生死亡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逃逸後,由於其他介入的原因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即肇事行爲與肇事者逃逸行爲是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結果發生過程中的一個條件時,仍應認定爲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況。

肇事逃逸不僅僅是受到法律上刑事處罰,在很多時候會受到內心的煎熬,畢竟受害人是因爲自己沒有救人而死亡的,就是間接殺人。即便是找全世界最好的律師也沒有什麼用,這個事情在法律是站不住腳的。在這個世界上一定是先做人後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