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讓員工停班違法嗎?

公司讓員工停班違法嗎?

一、公司讓員工停班違法嗎?

違法的。公司以口頭的形式對員工作停薪停職處理屬於不合法的,停薪停職即停止勞動者的職位(與免職基本相同)停止給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的境況就是無工作內容無報酬的待崗狀態,本身是不合理的,勞動者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降職,應當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工作內容,按照變更的工作內容和工資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工之日就是勞動者在本單位開始工作的第一天開始,勞動關係並於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單位爲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要把握好勞動合同的簽訂及時間的選擇,可以在入職前一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勞動者2倍工資的補償,一年以上未簽訂的視爲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就要正確對待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蒐集勞動者不籤合同的有利證據,可以透過寄快遞,在封面一定要寫明大概內容,也就是有一份存根做證據。如果相關資料寄不到勞動者手中,此時就要看勞動者提供的詳細資料真實度,如果是按照勞動者本人所提供的資料寄過去的,其最終怎人歸屬於勞動者。而用人單位就可以正確規避合同到期不及時續訂的疏忽風險。

在當代的社會,用人單位若是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沒有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就直接的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肯定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爲,比如說單方面的要求勞動者停止上班,這實際上就是在降低勞動者的公司,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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