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沒有休完的年假怎麼算
公司解散後,員工有未休完年假的,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二、公司解散清算流程是怎樣的
(1)成立清算組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
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爲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註銷登記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後,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註銷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發佈公司解散公告。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公司未能安排員工休完年假的,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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