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是否屬於勞動法律關係?

聘用是否屬於勞動法律關係?

一、聘用是否屬於勞動法律關係?

聘用並不完全是屬於勞動法律關係,二者不一樣,聘用關係的範圍廣泛。如人事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是聘用關係的一種,還有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也是聘用關係的一種,而這二者都不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屬於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國家經濟法下的強制法範圍,而聘用關係則不一定

二、什麼情況下不屬於勞動關係?

有兩類特殊的人員,他們雖然合法的就業了,但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卻不是勞動關係。這裏主要是指這兩種人:在校學生、退休職工。

1、全日制的在校學生。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儘管對這一規定仍有爭議,但是一般的司法實踐中仍認爲,學生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故不能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其打工行爲只能按一般民事關係處理。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則,勞動報酬等不受勞動法最低工資等約束,也無需爲其購買社保。從企業的角度講,僱傭學生可合法的降低用工成本,也無可厚非。

現實生活中,使用學生實習在某種程序上已經成爲一種用工模式。社會保險、最低工資、加班等用工成本在不斷攀升,這使得勞動密集型的企業不堪重負,使用更多的學生實習成爲降低成本的方案之一。另一方面,也出現了一些中介機構專門運作此事,作爲學校與企業之間的聯接。

2、退休人員。

退休人員要分爲兩類,一類是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另一類是雖達到退休年齡(通常爲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女幹部滿55週歲,特殊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

一般認爲,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不屬於《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其退休後被返聘而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只是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對《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修正,把後者所規定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修改爲達到退休年齡即爲終止,即不論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即爲終止。終止之後,如勞動者繼續在單位上班,那麼所形成的關係自然也就不是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聘用上述兩種人時,無論簽訂的是聘用協議還是勞動合同,都只能按民事聘用關係處理,而不能按勞動關係處理。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聘用合同是有確切的規定的,但是聘用的具體情況是比較廣闊的,並不是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所建立的一種聘用的關係,其實還包括有自然人之間所建立的勞務關係,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不屬於勞動關係當中的一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