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重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處理
雙重勞動關係,若勞動者對完成一方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六十九條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如何算
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員工月工資高於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辭職不批勞動局要如何處理
辭職不批勞動局的處理方法如下:
1、讓企業改正錯誤,比如欠薪企業照發工資;
2、企業拒絕勞動保障局的處罰,勞動保障局會與工商局配合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3、政府部門對企業負責人的處罰,一般是罰款。
辭職不批勞動局會管的,但前提是要在辭職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公司交辭職報告,如果不滿足這個條件公司不批是合法的。員工提出辭職,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向單位遞交正式的辭職信的。辭職信本身,作爲員工的一種結束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並且會對勞動關係結束的性質、雙方責任的劃分產生最有決定性的影響。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爲。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爲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辭職有時間要求。員工應提前三十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並領取離職手續表。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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