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業限制協議怎麼解除
競業限制協議有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用人單位請求單方解除的,法院會支援主張。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競業限制的雙方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
但是,企業不能預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有的工資報酬中。
2、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
但是,違約金數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利益。
用人單位超三個月未支付經常補償的,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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