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立功免於刑事處罰是否可以
醉駕立功免於刑事處罰是可以的,醉駕案件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
1、挪動車位型。
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爲了挪動車位。
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
2、救治病人型。
該類型的被告人爲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3、睡覺休息型。
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
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
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
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公安機關辦案要收集哪些證據
公安機關在辦理醉酒駕駛案件過程中,收集證據應當涵蓋下列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及相關證據。
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資訊的戶籍證明、前科劣跡證據材料及其曾經道路交通違法行爲的記錄。
2、確定犯罪嫌疑人醉酒駕車的證據。
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資格證明和從業情況證明;
犯罪嫌疑人飲酒及駕車情況,包括共同飲酒人、同車人和報案人、事故受害人、目擊證人等證實犯罪嫌疑人飲酒過程及酒後駕駛車輛情況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查獲的情況,包括交通事故、接處記錄、現場調查記錄和查獲經過,有條件的應當透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犯罪嫌疑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狀態、查獲犯罪嫌人的經過以及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的過程。
3、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證據。
包括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鑑定意見。
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與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鑑定意見不一致的,以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意見爲依據。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涉及到醉酒駕駛這樣的一種情況,只要達到醉駕的程度就需要對此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一般都是按照危險駕駛罪來進行懲罰,當然如果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的話,也是有可能按照交通肇事罪來進行不同的懲罰的,這就是有不同方面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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