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請假工資如何計算?

懷孕期間請假工資如何計算?

一、懷孕期間請假工資如何計算?

懷孕期間請假工資的計算是需要根據請假的類型來確定的。在我國的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規定中,不管是對於請病假還是請產假,用人單位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對該職工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如果是在懷孕期間請病假的,按照職工在該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計發。

1、如果是產假,當然是三個月,按底薪算。計件按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算。

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爲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爲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1)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2)產前假:妊娠七個月以上,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而就企業來說,女職工的長期病假對生產經營活動、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響,特別是部分女職工從孕期的第一個月即休病假的情況。

長病假員工如果長期不在崗,對於相關的工作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同時,其崗位保留的時間約一年左右。因此對企業的人員調配、工作分配產生較大的困難。最讓有些企業難以接受的是:試用期的女職工,在懷孕後立即提出休長病假。

二、女職工懷孕期間請假的具體規定包括什麼?

對於女職工在孕期休長病的情況,主要有以下處理原則:

1、職工應履行請病假手續,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單。

一般由醫療單位開具病假條(通常爲2周/次),並由職工提交給企業。經企業審覈透過後,職工開始休病假。

2、在長病假前六個月內,企業支付病假工資,具體標準如下: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3、在長病假六個月期滿後,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具體標準如下: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4、病假待遇低的“兩個保底”和病假待遇高的“一個封頂”,具體標準如下:

第一個保底: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

第二個保底: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更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在勞動者中,也有處於更加弱勢羣體的勞動者,比如說懷孕的女職工以及傷殘的勞動者等,對於懷孕的女職工來說,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剋扣其工資,也不得降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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