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強制調崗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公司強制調崗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工作崗位調整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若存在調崗行爲不合法、不合理,則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可以要求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公司未交社保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未交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仲裁後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不籤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可以贏嗎
不籤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可以贏。
1.如果員工不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2.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雙倍工資是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後的第一個月計算至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但最多不超過十一個月。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透過提供以下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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