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罪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一、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罪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罪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罪,相關的罪名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

(一)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二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三)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範圍要廠,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行爲方式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爲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爲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爲形式的犯罪。

四、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我國,和安全責任事故相關的罪名有兩個,除了重大責任事故罪,還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以及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是不一樣的,在相關安全事故中,對於給普通職工造成的損害後果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