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XXXX公司等訴勞動爭議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吉林XXXX公司,住所:吉林市船營區。

吉林XXXX公司等訴勞動爭議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X,該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李X,吉林XX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女,1978年12月2日生,回族,無職業,住吉林市昌邑區。

委託代理人:馬XX(系郭XX之母),女,1946年8月26日生,回族,退休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區。

委託代理人:賈非,吉林XX律師。

上訴人吉林XXXX公司、郭XX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吉林XXXX公司於2015年1月23日自願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爲,上訴人吉林XXXX公司在二審訴訟中自願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吉林XXXX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上訴人吉林XXXX公司負擔。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 英

審 判 員  孫 偉

審 判 員  林鳳巖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