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錢XX,女,漢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
委託代理人程X,河南XX律師。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鄭州市中原區。
法定代表人田XX,職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田海龍,系該公司股東。
本院在審理原告錢XX與被告河南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錢XX於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錢XX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錢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錢XX負擔。
審判長陳紅
人民陪審員王建新
人民陪審員張次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