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糾紛是否劃分責任

一、勞務合同糾紛是否劃分責任

勞務合同糾紛是否劃分責任

有的。勞務關係不能認定爲工傷,所以誰的過錯誰負責。勞務關係主要有以下特徵:

1、主體上,雙方當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勞務合同內容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可以口頭約定,也可簽訂書面合同;

2、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無需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隸屬關係;

3、勞務關係基於民事法律規範成立,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勞務關係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

二、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關係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進行規範和調整。勞動關係是我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其發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糾紛。

2、主體資格不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類型較多,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3、主體地位不同

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而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係,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

4、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可以不承擔提供勞務一方的社會保險。但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爲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

5、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首先是對外責任的區別,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作爲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係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6、糾紛解決途徑不同

因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因勞務關係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訴,不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所以勞務合同糾紛的責任比較簡單,因爲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誰出錯誰負責,不像勞動關係,大部分責任都是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此在遇到類似的問題後,首先要分清楚具體情況,然後在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責任方,如果責任方不肯承擔責任,則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