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步驟:
1、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草案;
2、勞動者對草案滿意的,雙方協商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必備條款: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基本資訊;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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