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職的,不影響公司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用人單位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保密協議相關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違反保密協議的責任
(一)民事責任員工在職期間違反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公司同員工簽訂協議約定離職後的保密事項的,如員工違反,公司可依約主張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二)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依法責令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的員工停止違法行爲,並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工商管理機關在檢查時,就會將侵權人載有商業祕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銷燬。
(三)刑事責任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就有可能被認定爲侵犯商業祕密罪。
按法律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且還會要求罰金或者就單獨判罰金。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就可能會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還要求給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祕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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