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試用買賣使用費的負擔是什麼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二、試用買賣合約定試用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一)試用期間是指出賣人提供標的物於買受人試用或檢驗至買受人認可或拒絕認可標的物的一段時間。
試用期間是試用買賣合同中的重要內容。
(二)買受人認可是指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屆滿之前對標的物表示接受並予以購買的意思表示。
買受人做此意思表示可以在試用期間屆滿之時,也可以在試用期間內的任何時間,買受人認可的意思表示可以採取書面或口頭形式。
一旦買受人做出認可的意思表示,併到達出賣人,買賣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出賣人應依合同約定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而買受人應依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價款於出賣人。
(三)買受人拒絕買受是指在試用期間內,買受人做出的不購買標的物的明確的意思表示、買受人拒絕是一種明示的、單方的意思表示。
一旦買受人做出拒絕的意思表示,則試用買賣不產生買賣合同之效力。
買受人應當及時返還標的物於出賣人。
試用買賣約定:
試用期間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應遵守約定,如無約定,原則上買受人不支付費用。
按照規定試用買賣使用費的負擔其實就是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在一定的期限內如果沒有問題的話說明買賣已經確認了,這個期限是可以雙方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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