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轉行了有賠償嗎
若公司因轉行辭退勞動者,公司屬於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如果公司轉型需要裁減員工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搬遷本市有賠償嗎
公司在本市內搬遷的,如果勞動者沒有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沒有補償。如果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則需要根據企業搬遷距離的遠近、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
是否在上下班時間上進行調整、是否給予交通補貼等因素,以及該工作地點的變更是否給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各方面帶來實質性的不利等進行綜合判斷。
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搬遷給員工造成了重大影響且沒有采取彌補措施的,則如果員工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需要給予補償。
2、如果搬遷沒有給勞動者造成重大影響,或者雖然造成了重大影響,但單位及時採取了彌補措施,如實施了調整上下班時間、提供班車等措施了,則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補償。
如果需要補償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關閉派遣工有賠償嗎
用工單位關閉,對於勞務派遣員工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務派遣的職工與用工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用工單位關閉只需要將派遣職工退回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與派遣職工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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