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借車連帶責任是怎樣的?

一、車主借車連帶責任是怎樣的?

車主借車連帶責任是怎樣的?

1、車主借車連帶責任是不存在的。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也就是說,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商業機動車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是對被保險人(大多數情況下是車輛所有人)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在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依法沒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

3、不過,還是要建議車主在保險理賠時多個心眼,平時使用車輛一定要及時年檢;車主不要單方委託評估,發生保險事故後,未通知保險公司到場而單方委託評估的結論難認可;同時,還要加強證據收集和儲存意識,方便日後理賠和維權。

二、借車責任承擔規定是怎樣的?

在借車的情況下,屬於車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種情形。這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後在兩個司法解釋和一個函覆中作出了說明。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那麼肯定是需要由肇事方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的,在實踐生活當中往往是存在着借他人的車來使用,那麼這個時候車主一般情況之下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但是是需要承擔相對性的賠償的責任,主要就是行爲需要判斷一下車主是否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