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保密協議薪酬是否保密
公司保密協議薪酬是否保密,是由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人員之間約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公司商業祕密的特點
1、非公開性商業祕密的前提是不爲公衆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商業祕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
商業祕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祕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着同樣的地位。
商業祕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資訊的人使用、轉讓該資訊,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掌握該資訊的人使用、轉讓該資訊。
3、利益相關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期限保護商業祕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祕密的公開。
一項技術祕密可能由於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透過上述的介紹,我們已經清楚的知道,公司保密協議的薪酬是否需要保密,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來約定的,一旦雙方達成約定,勞動者就需要對公司的薪酬進行相應的保密義務,不得隨便向外界泄露保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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