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出了人命司機是否強制處置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會對司機採取強制措施。例如先行拘留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應該怎麼賠償
在交通事故傷亡賠償案件中,一般以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爲確認相應賠償標準的重要依據。
但如果在同一個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死者可能來自不同地方,有些爲城鎮居民,有些爲農村居民,那如果單純按照這個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對來自農村居民非常不公平。
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照相同數額進行賠償。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爲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所以同一交通事故中,多人死亡的,也可以按照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即“同命同價”,這可以實現法律對生命的尊重,對人格的尊重。
關於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應該按照賠償最高的標準確定。
確定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時,應當就高不就低,按照賠償最高的標準確定死亡賠償金。
因爲按照低的農村標準進行賠償,則農村戶口的死者得到了全額的賠償。
但是,作爲城鎮戶口的死者卻沒有得到全額的賠償,甚至與應當得到的賠償金額相去甚遠。
死者家屬的合法求償權利不能得到滿足,侵權行爲人的責任又被無故減輕了。
所以應該按照最高的標準,即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如果司機居所主要以上責任,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公安機關對司機可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例如先行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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