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違約情況及責任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中違約情況及責任是什麼?

勞動合同中違約情況及責任是什麼?

勞動合同中違約情況主要指的就是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存在違約行爲,承擔違約責任,是需將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補籤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嗎

“兩倍工資”和“補訂合同”是用人單位並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簽訂經濟方面的一些合同的話,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在合同當中決定具體的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的,但是勞動合同的話,基本上是不存在這樣的一種違約情況的約定的,除非說是存在着英文單位提供專項的培訓或者是存在金額限制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