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能夠獲得的補償有哪些
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沒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按照上述標準雙倍支付補償金。
但需要注意不是所有被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都可獲得補償,如果勞動者存在下列情況的,則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補償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能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公司能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存在下列情況時才能夠: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公司需要裁員。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的,則公司不能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並且除了因爲第(一)至(六)項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勞動者能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能夠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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