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終止可否獲得失業金
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動者在失業前繳納滿一年的失業保險費,並且失業的原因是非本人意願的,勞動者還需要進行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的,即可領取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有哪些
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首要勞動者在失業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勞動者不是因爲自己意願離職的,並且已經進行失業登記還有求職要求的纔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讀者好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站網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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