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麼界定

交通肇事後,肇事者最好是能夠留在現場等待交警的處理,如果是因爲害怕承擔法律責任而選擇逃逸的話,則然後承擔的責任將是更重的。同時在逃逸的情況下還很容易導致受害人的死亡。那麼實踐中是如何界定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行爲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麼界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界定

所謂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構成這一特殊的情節加重犯其條件爲:

首先,行爲人原來的肇事行爲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爲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後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爲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爲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爲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爲並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並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爲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最後,雖然行爲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爲是有意而爲之,但行爲人對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關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於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二、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並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爲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論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交通肇事逃逸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等犯罪情形時,行爲人此前實施的交通肇事行爲如果獨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是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的,則起刑點爲7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處逃逸者15年有期徒刑。因此,建議當事人千萬不要有逃逸行爲。實踐中如果被控交通肇事罪,可以透過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進行辯護。